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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能案例│被诉归还工程款,反诉逾期竣工违约金获支持

2024-02-23  49

案情简介

甲公司将某小区绿化工程发包给乙公司,约定工程款自结算书经双方签字确认后付至结算价的95%,剩余5%为工程保修金,保修期满付清。甲公司以工程已竣工验收、乙公司尚欠甲公司一百多万元工程款为由向法院起诉。乙公司认为工程至今尚未竣工验收,且因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乙公司委托第三方补种树和修缮,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应当支付乙公司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的逾期竣工1万元/日的标准支付乙公司违约金,遂委托我所应诉。经仔细研究案卷材料并向乙公司了解案情,我方发现乙公司提交的所谓《工程竣工验收单》上并没有甲公司的盖章确认,仅有甲公司现场对接人的签名,因此接受委托后积极应诉并向法院提起反诉。

争议焦点

一、关于乙公司主张的尚欠工程款应否扣除甲公司另行购买苗木款项及开发商扣除甲公司的修缮款项问题。

2019年9月18日,双方组织人员对该景观工程苗木进行核查,双方人员在《苗木核查表》上签名确认,该核查表备注内容有苗木死亡、长势不好、部分未种植等情况,可以确认乙公司景观绿化工程质量存在不足,甲公司在2019年10月另行购买苗木款也经双方人员协商同意按205000元结算,故甲公司主张已支付的购买苗木款205000元应从中予以扣除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采纳。

乙公司提交的《工程移交表》显示,乙公司在2021年1月22日已经将园林景观工程移交,按合同第8.1条的约定,绿化部分保养期限为1年,而甲公司在2022年7月同意开发商另行委托其他公司进行修缮,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保养期限,且开发商另行委托其他公司修缮的费用616885元没有经过乙公司确认或同意,故甲公司主张应从中扣除该笔修善款,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乙公司是否逾期竣工及是否支付违约金问题。

甲公司与乙公司在合同中约定2019年5月30日前竣工,竣工以各方共同签字确认的验收合格日为准,从乙公司2019年12月25日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单》内容看,乙公司是自验质量合格,申请竣工验收,并非已经验收合格,且在当天的验收会上也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并附有《园林绿化验收整改单》,乙公司的代表在整改单签名承诺"整体完成时间2020年1月15日",该时间可确认为验收合格的时间,至此,乙公司已经逾期竣工超过230天。

甲公司2019年9月18日提交的《苗木核查表》同时列明了原合同清单工程量、变更后全部工程量、实际现场部分、核查详况、备注等内容,从该内容可以看出在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有工程量的增加。根据合同第4.3条的约定,乙公司应在工程量增加情况发生后7天内就延误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公司提出报告,甲公司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本案中,乙公司虽辩称存在增项及设计变更,但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在该情况发生后的7天内就延误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甲公司提出报告,造成可以顺延工期的具体天数无法查清,应承担过错责任。本院综合考虑确实有存在增加工程量以及乙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造成无法查清可以顺延工期的具体天数应承担过错责任的情况,酌情确定乙公司对逾期竣工的违约金承担50%的责任,即承担违约金1150000元(230天x10000元/天x50%),甲公司反诉请求超过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乙公司辩称工程工期不存在延误以及已经结算金额的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法院判决

一、被告甲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乙公司支付工程款1172280.85元及自起诉之日即 2023 年4月10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

二、反诉被告乙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甲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1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