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潮能案例】 医疗设备合同纠纷,助当事人取得780多万元胜诉款项

2023-09-06  171

案情简介

广东某医疗设备公司是当地一家实力雄厚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该公司在国内医疗器械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汕头某人民医院是汕头市内一所集医疗、教学、预防、康复和社区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二甲医院。

2017年,双方达成合作意向并签订《血液透析中心项目协议书》,约定医疗设备公司主要负责出资投入医疗服务所需的设备如血液透析机等,人民医院主要负责提供场地、医疗服务等,医疗设备公司有权按照约定时间取得应得收入。2020年,人民医院单方认为该合作项目违反20206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向医疗设备公司发出《合同解除通知书》,单方宣布解除双方签订的《血液透析中心项目协议书》。医疗设备公司表示不同意并多次进行协商。

因长时间协商未果,医疗设备公司委托广东潮能律师事务所丁云鹏律师及郭丽娜律师向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从2021年8月接受委托至2023年7月历时近2年历经一审、二审、评估、审计程序以及多次现场勘查,委托人广东某医疗设备公司最终取得合计780多万元的理想胜诉结果。

【案件分析】

关于合作协议的效力。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共建血透中心,被告人民医院按约向原告医疗设备公司分配血透中心的收益。该约定系双方进行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以谋求利润为合同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八十七条“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确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应属无效,自始没有法律约束。

关于合同无效后的处理。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医疗设备公司对其在血透中心投入的资产有权主张由人民医院折价补偿。根据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追溯性资产评估报告》评定结果:医疗设备公司投入在人民医院血透中心的固定资产,市场价值为650万余元,其中人民医院就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法院认定人民医院无证据证明评估结论依据成本法确定评估对象在基准日的市场价值损害了其权益,故其对评估结论提出的异议不予支持。在合作协议没有对医疗设备公司投入血透中心的资产价值做出约定的情况下,医疗设备公司据此以评估报告结论作为折价补偿价款的依据,事实依据充分,最终得到法院支持。故医疗设备公司投入在人民医院血透中心的固定资产,由人民医院折价补偿医疗设备公司650元,折价补偿后则所有权归属人民医院

关于应否支付利息问题,只要一方对标的物有使用情形的,一般应当支付使用费,该费用可与占有价款一方应当支付的资金占用费相互抵销,故在一方返还原物前,另一方仅须支付本金,而无须支付利息。医疗设备公司投入人民医院的资产,至今一直由人民医院占有使用,占用期间既没有按合作协议向医疗设备公司分配收益,也没有支付任何费用,医疗设备公司并无因其对血透中心的投入而获益。根据对血透中心的专项审计,血透中心已产生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人民医院因医疗设备公司投入的资产而获益。因此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应向医疗设备公司支付占用被告资产期间的使用费。


判决结果

经过一审法院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终获得人民医院向医疗设备公司支付资产折价补偿价款650万余元及利息合计约人民币780万的胜诉判决。


案件启示

部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在未进行风险评估的情况下与第三方开展项目合作。若该项目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则企业可能陷入合同纠纷中,因此提供以下建议:

1、企业应当重视项目开展前的风险评估及合法性评估,聘请专业律师作为法律顾问。在进行项目合作前应严格审查,尽量避免诉讼纠纷。

2、若企业权益受到损害,应第一时间找专业律师解决纠纷,防止侵权行为的扩大,减少企业的损失。

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强法治保障。作为企业,应重视提高法律意识,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