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职务犯罪】向单位领导交代主要犯罪事实是否构成自首?

2021-08-19  1040

【基本案情】

2009年至2018年期间,唐珍娜(化名)担任某事业单位会计。在此期间,唐珍娜利用其担任该单位会计和管理财政零余额账户的职务便利,针对单位财务管理存在的漏洞,在既管账又管钱的情况下,从该单位的财政零余额账户中直接提取现金且没有入账,并通过虚假列支和重复记账的方式将账户做平,使账实相符而不被发现。
20197月,单位在接受审计部门内部财务审计期间,唐珍娜在审计部门发现单位财务账目存在异常的情况下,向单位领导及审计人员承认其私自侵吞单位部分公款的事实,并于同年721日、22日及812日退还单位款项合计197万元。后唐珍娜的单位及其主管单位将其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移交监察机关。
监察委对唐珍娜有关问题立案调查,调查期间,唐珍娜如实供述了贪污公款的事实,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经监察机关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唐珍娜自201012月至201812月期间侵吞单位公款共计295万元。
【争议焦点:向单位领导主动承认贪污单位公款并退赃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
审判阶段,检察机关对辩护人提出的唐珍娜具有主动退赃、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均无异议,但对辩护人提出的唐珍娜存在自首情节存在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唐珍娜向单位领导主动投案,承认其贪污单位公款并退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理由如下:



一、唐珍娜在犯罪事实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情况下,向单位领导主动交代其贪污财政下拨单位公款的事实,属自动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犯罪嫌疑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监察委于2020827日对唐珍娜立案调查,但从监察委对单位三位领导的询问笔录均互相验证:被告人唐珍娜早在2019811日就向单位领导承认截留财政下拨资金的行为并共计退缴197万元。唐珍娜所在单位于2020117日出具的《关于唐珍娜退款到我单位账户的情况说明》也说明了唐珍娜主动承认贪污公款并退缴的过程。上述证据均证明唐珍娜在犯罪事实未被办案机关掌握的情况下,主动向单位领导交代了贪污的事实,符合法律规定的自动投案情形。

二、唐珍娜向单位领导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并退回贪污的主要款项,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虽然投案后没有交代全部犯罪事实,但如实交代的犯罪情节重于未交代的犯罪情节,或者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一般应认定为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被告人唐珍娜20198月份向单位领导自动投案后,经单位领导的同意,退回单位账户197万元。监察委最终查明唐珍娜的贪污数额为295万元。证明唐珍娜如实交代的犯罪数额多于未交代的犯罪数额,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虽然2020827日唐珍娜在监察委的谈话笔录中,辩解上述款项是公款私存,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规定,“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综上,被告人唐珍娜主动向单位领导投案,并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最终,法院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唐珍娜的自首情节依法予以认定。
【办案总结和意义】

本案当事人的投案对象比较特别,是向单位领导而非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律师在阅卷过程中敏锐地发现该情节并积极向法院争取,最终自首情节得以认定,当事人获得与其罪行相适应的刑罚。

(以上案件当事人系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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